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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刮掉广告牌 砸损房屋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1-07-26 16:23:36


    大风将广告牌刮掉后将邻居屋顶及墙体砸损,受害房主为此将“肇事房屋”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一并告上法庭索赔损失。7月26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承租人王晓燕上诉,维持一审登封市法院作出的“承租人王晓燕赔偿受害房主经济损失7709元、出租人少林居委会赔偿受害房主经济损失3304元”的判决。

    2009年9月7日,少林居委会将其所有的位于少林小区新村东侧门面房一座,租给王晓燕使用,租期十年。王晓燕付款租赁该房后,主要从事酒店经营。2010年3月20日凌晨时分,天空突然刮起了大风,大风将王晓燕所经营酒店上悬挂的广告牌刮落,不巧砸到了邻居张某的房顶及墙体上,致其房屋严重损坏,后经鉴定,该房屋损坏修复造价为11012.84元。

    事发后,张某虽然多次找“肇事房屋”的承租人王晓燕和出租人少林居委会索赔损失,但他们均认为该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因而不应赔偿。张某无奈,只好将王晓燕和少林居委会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其房屋损失5万元。

    登封市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晓燕赔偿张某经济损失7709元、少林居委会赔偿张某经济损失3304元后,王晓燕不服,上诉到郑州市中级法院。

    郑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房屋受损是由于广告牌在风力作用下坠落造成的。王晓燕在承租的房屋上,安装的广告牌坠落致张某的房屋受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少林居委会作为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未能有效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造成张某的财产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王晓燕、少林居委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为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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