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6日,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交通肇事案,因驾驶客车撞到他人被告人赵某以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8月12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驾驶客车自西向东行驶在上街区中心路与济源路交叉路口时,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何某撞倒,造成何某急性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通过事故责任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赵某犯罪以后主动报警,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被告人赵某的亲属及郑州金象公交有限公司已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了赔偿且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