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车时,只因对方车灯太亮,便拦住该车,殴打该车上的人不说,还以此为由强索钱财,结果触法获刑。7月25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判决常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现年24岁的常某,系河南省新郑市一农民。2011年3月12日晚上11点多,被告人常某伙同常某某等五人(五人已判处刑罚)酒后分别驾驶一辆“比亚迪F3”轿车和一辆“五羊125型”摩托车从镇上回所住村庄,当行至一水库附近的公路上时,因对面一辆货车大灯过亮致其差点撞车,常某等人遂拦住对面的两辆斯太尔货车,对货车上的被害人李某等三人殴打后,强行索要现金95元。
案发后,被害人报警,常某某等五人先后落入法网,常某于同年3月27日到新郑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常某向法院提交赔偿款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