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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也有抢劫犯,房东租房需谨慎

  发布时间:2011-07-22 09:55:19


    租房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一件再普通不过的事情。然而,对于一些不法分子而言,“求租”却是一个陷阱,一个圈套,一个巧设的名目。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抢劫案件,这起案件的三名被告人均是以租房的名义,进入房东家中,而后实施抢劫的。且在短短的两个月内,地跨三省,实施抢劫三起,行为手段也令人发指。

    201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谭文仁、韦树、权永磊预谋后,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绳子、胶带等作案工具,以求租房为名进入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万达广场一出租房内,使用绳子和胶带对江某、周某某进行捆绑后,将二人身上的一部三星牌手机和1500元现金及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银行卡抢走,并用刀威胁二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后三被告人于当日用抢来的银行卡取走被害人现金26000余元。

    2010年9月一天,三被告人从互联网上找到租房信息后,又以同样的方法,以求租房为名进入被害人邓某某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嵩山南路的出租房内,使用绳子和胶带对邓某某进行捆绑后,并持刀对邓某某进行威胁,将其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的400余元现金及苹果牌,三星牌两部手机等物抢走,两部手机共价值3212元。

    2010年9月的一天,三被告人再次以求租房为名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及其妻子黄某某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的住处,使用绳子和胶带对陈某某、黄某某进行捆绑后,抢走被害人家中存放的一条白金项链、二枚黄金戒指、三只黄金耳环、一条黄金手链、诺基亚等品牌手机四部、七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现金300余元,被抢四部手机和笔记本电脑共价值2535元。

    2011年5月20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三被告人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十四年零六个月不等。

    等待他们的是漫长的牢狱生涯,然而,留给我们的,也有不少警示。现实生活中,可能处处都有不法分子设下的陷阱,租房也需谨慎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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