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言语不和而对别人实施殴打,致使被害者面部多处受伤。2011年7月12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1年1月9日15时30分许,在郑州市中原区天成商厦二楼天成舞厅,被告人张某因与被害人马某言语不和,后张某对马某实施殴打,致使马某面部多处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马某面部创口累计超过5cm,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