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以盗窃罪判决被告人阮红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现年33岁的阮红,系河南许昌县一农民,去年9月,经亲友介绍来到新郑一家生意兴隆的小吃店打工。工资虽说不上太高,但老板因是亲友介绍,对其颇好,只是让她负责给客人端饭,每月1500元的工资,最忙碌的时候也只是中午一阵子,其他时间清闲。生活本应平静祥和,但今年3月份的一天,被阮红一次意外发现老板的存钱箱后伸手打破。
2011年3月16日中午,在新郑市某大街“某擀面皮店”内打工的被告人阮红,意外发现老板拿着一叠钱往卧室床下的一个箱子内塞去,阮红不可名状的一阵惊喜,随后又镇静地用干活来掩饰。下午2时许,随着客人陆续散去,老板敬某外出拉货忘记锁卧室门锁,其他雇工也都回去休息,阮红假装离去,不久携钳子、螺丝刀返回,将被害人敬某卧室床下的一个铁皮箱撬开,盗走3400元现金及共价值2224.8元的一枚金戒指(5.35克)和一个金转运珠(0.83克)。
被害人敬某返回后,发现钱箱被撬盗,现金及金戒指、金转运珠丢失,遂逐一问店内员工,无人认可后,遂报案。案发,警方根据现场作案手段及案情分析,认定是熟人作案。不久,做贼心虚的阮红浮出水面,被警方抓获归案,被抓时,阮红痛哭流涕,悔不当初。事后,赃款、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阮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