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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恋爱之名行诈骗之实 杨某构成诈骗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07-19 11:14:12


    2007年6月份,被告杨某与被害人丁某认识并开始谈朋友,在骗取丁某的信任后,杨某以让丁某投资做大沙生意为名,先后共骗走丁某人民币52万元。2011年7月18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07年6月份丁某与杨某相识,杨某说称其是做大沙生意的,很赚钱,并劝丁某一起做大沙生意,每出资10万元就可得到1万元的利润,丁某便同意了,并先后于2007年6月13日、6月25日、7月31日、8月17日、9月21日共交给杨某人民币52万元。杨某曾在丁某黑色笔记本的一张纸上打了两份借条,此借条于2007年9月29日被杨某撕走,至此,杨某的电话也打不通了。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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