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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法院崔庙法庭“三个注重”开展调解工作饯行司法为民

  发布时间:2011-07-18 17:58:40




    荥阳法院崔庙中心法庭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切实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动诉讼与非诉讼调解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探索调解新机制,以“三个注重”开展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取得较好的效果。

一是注重下乡调解。该庭与崔庙镇派出所警务工作室联合,定期进驻警务工作室,对一些婚姻家庭、相邻纠纷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以息诉为目的,同时注重是非分明、合法合理的法治理念,使合法的权益得到保护,使侵害他人权利的一方得到教育并承担责任。通过就地现场调解,提高百姓对司法的承受力和认同感,有效提高司法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二是注重人民调解。崔庙中心法庭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聘请退居二线的乡镇领导作为专职调解员等方式,探索并实践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参与协助调解、邀请调解及委托调解等调解方式,将诉讼前和诉讼中调解有机衔接起来。同时,拓展辖区人民调解员参与协助调解、邀请调解及委托调解的范围,进行广泛诉调对接机制,邀请辖区司法所负责人、行政村民调员旁听庭审,集中培训,提高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纠纷的能力。邀请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参与调解,充分调动和整合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全力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诉前,化解在讼外。

    三是注重全程调解。对一些争议不大、案情简单的案件,承办法官注重进行庭前调解,力争第一时间化解双方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减轻当事人诉累。庭审时,除法律明文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外,承办法官均将调解作为必经程序贯穿办案全过程。庭审结束到宣判前,承办法官仍会注重调解,辨法析理,分清是非,力争双方互谅互让。在执行中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尽量解开当事人心结、情结和法结,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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