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幼儿做游戏意外摔伤 幼儿园未尽到职责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1-07-15 15:26:44


    7月8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对原告张某诉被告某幼儿园健康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56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5岁的原告张某系被告某幼儿园小(二)班学生。2010年3月18日下午,幼儿园老师组织该班幼儿在室外操场上做拍皮球游戏。张某因抢皮球意外摔倒受伤。在张某住院治疗期间,幼儿园垫付医疗费支付现金共计33161元。经鉴定,张某已构成九级伤残。

    登封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幼儿园对幼儿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被告在组织幼儿进行室外游戏活动过程中,应当预见到此年龄阶段幼儿的好动性特点,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危险,因而尽到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原告在游戏时因抢皮球而意外摔倒受伤,被告未尽到相应的保护职责。同时原告作为一名未满5周岁的幼儿,自身存在身体协调性控制能力较差,运动水平较低,其摔伤并非完全因被告未尽到职责所致,因自身因素导致的损害后果不应由被告承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