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洛阳客香来餐饮有限公司诉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
洛阳客香来餐饮有限公司诉称:其于2001年9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并于2002年12月获得了“客香来”文字图案的注册商标,证书号为第1979975号,商标有效期为2002年12月28日至2012年12月27日。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2类的“备办宴席;餐馆;餐厅;茶馆;饭店;酒吧;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外);自助餐馆(商品截止)。”从洛阳客香来餐饮有限公司商标注册之日起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在郑州市的郑州花园路分公司、郑州商城路分公司、郑州二七路分公司、郑州经八路分公司、郑州京广北路分公司、郑州金水路分公司、郑州铭功路分公司等七家分公司和平顶山市豪享来餐饮有限公司以及许昌豪享来中西餐厅在其服务招牌、餐具等装饰、装潢上使用于洛阳客香来餐饮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图形、颜色组合(绿、黄、白相间)。洛阳客香来餐饮有限公司认为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豪享来餐饮有限公司以及许昌豪享来中西餐厅已构成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判令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40万元,平顶山市豪享来餐饮有限公司和许昌豪享来中西餐厅各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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