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就餐时车辆不翼而飞 要求饭店赔偿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7-15 15:22:21


    7月7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对原告李某诉被告某美食城财产赔偿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8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5日晚23时左右,原告驾驶一辆悦达起亚轿车,和朋友一块到登封市区某美食城就餐,原告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专用停车场。就餐结束后原告发现车辆被盗,报警后案件至今未破,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丢车损失8万元。

    登封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就餐时车辆停放在餐厅门外,并没有委托被告进行看管。原告停放车辆的位置属于公共场所,被告没有管理义务,双方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被告没有对原告车辆进行看管的法律义务,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车辆丢失损失于法无据,依法判决予以驳回。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