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女友执意到外地会见网友,阻拦不成,就拿着女友手机以绑架为由敲诈“老丈人”,以达到报复女友的目的。7月14日,郑州二七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
2010年12月6日晚上11点多,来郑州打工何某,接到了女儿玲玲打来的电话,一接听,却是一个男青年的声音,还没等何某问怎么回事,电话那头说道:“你是玲玲的父亲吗?你的女儿现在在我手上,要想赎回女儿,给我13000块钱,如果报警就杀了你女儿。”何某一听大惊失色,自己就是一个打工者,没钱没权,谁也没得罪,怎么会有人绑架他的女儿呢?
事不宜迟,何某赶紧让朋友去报警,自己和对方约好见面地点。第二天一大早,在该男子去取钱时,公安人员上前将其抓获。那男孩一看事情败露,立即大喊:叔叔我错了,我是你女儿男朋友,我没有绑架玲玲,她现在在山东呢?
原来,据这名“绑架者”供述,他叫小杨,出生于1993年2月,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一个多月前,他在网吧上网时认识了在这里做网管的少女玲玲,两人一来二去,就开始以男女朋友相处。2010年12月初,玲玲告诉小杨,她想去山东那边见一个网友,小杨不同意,两人还吵了一架。12月6日,小杨接到玲玲打来的电话,说自己在火车站,晚上就坐车去山东。他一听,立即赶往火车站,看到玲玲怎么也挽留不住,心里越想越气,便想着怎么报复。
小杨便对玲玲说,那你去吧,不过坐火车到那儿要四五个小时呢,你自己怪无聊的,我去给你手机配个耳机吧,路上可以听听歌。玲玲便把手机交给他,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小杨回来了,哭丧着脸说“刚手机被抢了,要不你拿着我手机去吧。”玲玲一听,急着赶火车,也没问那么多,拿着小杨的手机就走了。玲玲的手机当然没有被抢,这是小杨想的计谋,他拿着手机当天晚上就拨通了其父亲的电话,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那一幕。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小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小杨敲诈勒索他人现金13 000元,已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法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小杨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2、被告人小杨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小杨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7月14日,二七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小杨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