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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被判罪 自动投案获轻刑

  发布时间:2011-07-15 11:09:17


    2011年7月12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决被告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1年1月12日14时5分许,被告人邓某驾驶豫A89305号货车沿西三环由南向北行驶至郑州市中原区湖北苑公交车站牌处,与由东向西步行横过西三环的被害人游某某发生碰撞,致游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邓某随死者家属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鉴定,被害人游某死于颅脑损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人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行车未确保安全车速、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游某横过道路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应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又鉴于被告邓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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