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某、刘某非法拘禁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7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刘某2010年上半年在登封市区加入一非法传销组织。为发展下线,2010年10月18日,二被告人以合伙做生意为名将其同乡吴某骗至登封。吴某发现上当受骗后,即提出回家。为迫使吴某加入传销组织,二被告将吴某拘禁在其位于登封市区守敬路南段的一出租房内,限制吴某的人身自由,不让其离开。吴某无奈于2010年10月19日16时许,从七楼窗户跳至六楼防盗窗上。吴某呼救后,被公安机关营救。
登封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刘某为迫使他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结伙采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