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合议庭的功能,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高审判工作管理水平和成效,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合议庭审理案件,依法实行审判长主持下的合议庭负责制。
第三条 审判长既是合议庭的成员,又是合议庭的组织指挥者。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实现审判力量的合理配置,优化组合,改变审判权行政化管理的模式,形成职权与能力、职权与责任相符,公正、高效、有序的审判运行机制。
第四条 审判长选任工作,要遵循依法实施的原则;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考虑德能水平的原则;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积极探索,稳妥推进,逐步深化的原则。
第二章 审判长的配备
第五条 审判长配备数,由院长办公会根据需设合议庭数确定。
第六条 每个合议庭设审判长一人,实行二年一选制。
第七条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具有审判长资格,参加合议庭审理具体案件时,是当然的审判长。
第八条 副庭长应相对固定参与、指导所在审判庭某一合议庭的审判工作。
第九条 各业务庭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资格审判长。
第三章 审判长与庭长的关系
第十条 庭长(副庭长)与审判长在行政上是领导关系,在审判业务上是指导和监督关系。审判长应主动向庭长(副庭长)报告工作,接受指导和监督,对涉及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提出对策,并负责贯彻执行院长办公会议和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第四章 审判长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审判长除具备《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近三年未受党纪、政纪处分,未发生其他影响法官声誉的行为,近两年内未发生按有关规定应追究其责任的错案。
(二)具有审判员职务;任助理审判员三年以上,且取得法学学士以上学位(获得其他学士学位,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五年以上的)。
(三)熟悉审判业务,工作实绩突出。能够独立承办大要案和复杂疑难案件,具有熟练驾驭庭审的能力。近两年圆满完成审判任务,没有发生违法审判。
(四)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有较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有较强的调研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繁重的审判工作。
第十二条 资格审判长的任职资格条件同审判长。
第五章 审判长产生办法
第十三条 定员。根据办案需要,各业务庭提出意见,由政治部报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各审判庭审判长和资格审判长名额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报名。由各审判庭庭长根据审判长任职资格条件组织本庭符合条件人员报名,并将报告结果报院政治部。
第十五条 考试。院统一组织命题、考试、评卷。考试分数以百分计,占总成绩的20%。
第十六条 演讲。审判长候选人在全庭人员大会上用10分钟时间将自己的竞选条件、资格、奋斗目标,为达到奋斗目标而采取的措施以及自裁意见等进行演讲。由主管院长、本庭正、副庭长和干警代表1—2人组成评委,对演讲人员进行评分。此项分数占总成绩的20%(立案庭审判长和执行庭执行长演讲分数占总成绩的50%)。
第十七条 观摩。审判长候选人自选一个案件开庭审理。由评委进行观摩评分。此项分数占总成绩的40%。
第十八条 推荐。各审判庭庭长在具有审判长任职资格条件人员考试、演讲、观摩的基础上,在本庭范围内组织民主测评。测评分数占总成绩的20%(立案庭审判长和执行庭执行长民主测评分数占总成绩30%)。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据院长办公会确定的名额数的1:1.5的比例,向政治部推荐本庭审判长人选。
第十九条 考核。各庭将考核人选的德能、工作实绩、调研情况及评议意见等有关材料整理汇总后报政治部,由政治部组织考核。
第二十条 指定。经考核后,由政治部将具备审判长资格的人选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最终人选,以院长的名义指定审判长,颁发证书,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一般应相对固定,因特殊案件需专门组织合议庭等情况除外。 审判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资格审判长履行审判长职责。
第六章 审判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审判长在履行合议庭成员职责的同时,对所在合议庭具有下列职责与权限:
(一)管理办案。确定案件审理分工,指导、监督合议庭成员做好案件审理工作,严格依法办案。
(二)组织案件审理。审判长在合议庭中处于主导、核心地位,负责审查、修改或制定案件的审理方案,决定是否开庭,主持庭审和合议庭评议,以及审理中疑难问题的研究。
(三)认真实施审判方式改革。按照省法院下发的《五年改革纲要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改革的要求,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公开审判为重心,做到强化庭审功能,强化举证责任,强化合议庭和审判长职责,达到保障裁判公正的目的。
(四)依法决定案件的裁判。合议庭合议案件要少数服从多数,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决定。对于合议庭有处理决定权的案件,在合议庭意见一致或形成多数意见时,可直接作出裁判。
(五)签发法律文书。审判长负责审核法律文书,依职权签发合议庭有处理决定权的案件的法律文书。
(六)重大事项的提请。审判长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有权提请庭长组织研究。然后由庭长报主管院长或审委会研究决定。
(七)对人员分工调配与管理。审判长对合议庭成员的组成具有建议权。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应接受审判长的指导,服从审判长在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安排。审判长必须以身作则,并检查督促合议庭成员廉洁守纪,树立良好的审判作风与法官形象。
关于审判长与合议庭成员之间的职权分工等,除以上规定外,可以由业务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出相应规定。
第七章 审判长待遇
第二十三条 审判长在任职期间除按规定享受法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外,还可以:
(一)每月享受岗位津贴。
(二)优先提供进修、学习、培训、考察等深造机会。
(三)德才优秀且工作实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连续三年被选任为审判长者,优先晋职、晋级。
第八章 对审判长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每年结合年终总结评比工作,对审判长(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除外)进行下列考核:
(一)合议庭所结案件公开开庭率。
(二)合议庭年度结案数和结案率。
(三)合议庭所结案件超审限率。
(四)合议庭所结案件当庭宣判率。
(五)合议庭所结案件裁判文书质量。
(六)因审判业务水平或工作责任心原因造成案件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七)合议庭所结案件违法审判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确认)。
(八)合议庭对审委会决定的执行情况。
(九)本人调研成果情况。
(十)本人廉洁守纪情况以及本人对合议庭其他成员在廉洁守纪方面的督查情况。
(十一)其他。
以上考核指标按院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审判长实行动态管理,经年度考核合格者继续连任审判长;不合格者,不再担任审判长,其以后再参加审判长选任时仍须按第五章的规定办法去办理。
第九章 审判长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判长在审判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且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违法违纪审判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判长在审判工作中,造成案件质量存在下列问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主要事实认定错误的;
(二)重要证据审查、认定错误,影响案件裁判的;
(三)法律适用错误导致案件错判的;
(四)违反审判程序的;
(五)案件存在其他重大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八条 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评议结论错误的,由审判长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区别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法违纪审判的责任和案件质量存在问题的责任,应当根据违法违纪事实、行为人的职责、行为性质、主观过错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等综合确定。
第十章 审判长资格的免除
第三十条 审判长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由其所在审判庭庭长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免除。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所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有一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经审委会讨论确认为违法审判的;
(三)不能完成岗位目标责任制所确定的工作任务的;
(四)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不良后果和较大的影响的;
(五)因工作调动不能继续任职的;
(六)因健康原因不宜继续任职的;
(七)经考核有不能胜任审判长工作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执行庭参照本规定成立执行小组,设执行长。执行长的任职资格条件、产生办法、待遇及其与庭长的关系同审判长,执行长的职责权限、考核等见附件。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政治部负责解释。由有关职能部门依职权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执行长职责权限与考核办法的规定》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关于执行长职责权限与考核办法的规定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它以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依据中已确定的义务,从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执行工作具有强制性、对抗性。为了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完善执行机制,规范执行工作,发挥执行人员的整体优势,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执行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参照我院《关于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特规定执行长职责权限与考核办法如下:
一、执行长的职责和权限
执行长在履行执行职责的同时,对所在执行小组具有下列职责和权限:
1、调配案件。确定本组成员的分工,对分配的案件进行调配,统筹安排,并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指导、监督本组成员做好案件的执行工作,严格依法办案。
2、组织案件执行。执行长在执行小组中处于主导、核心地位,负责审查、修改和制定研究决定案件的执行方案,对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有建议权。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和执行中采取搜查、拘传、拘留等措施应到现场组织指挥。对本组成员提请需研究的案件,执行长有权决定研究,提出主导性意见并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3、组织对重大事项的集体讨论或评议。在执行过程中遇有对非诉讼法律文书裁定不予执行、处理案外人异议、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对妨害执行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在协调、监督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需作出决定、裁定等重大事项的,执行长应当与本组其他两名及以上审判员进行集体讨论或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
4、签发法律文书。执行长负责审核法律文书,依职权签发执行小组有处理决定权的案件的法律文书。
5、重大事项的提请。执行长对执行过程中依法律应由院长或庭长签发的法律文书、法律规定应由院长或审委会决定的事项、执行小组成员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不能形成多数意见以及其他需要提请研究的案件,有权提请上级研究。
6、对人员分工调配与管理。执行长对执行小组的人员组成具有选择建议权。执行小组成员和书记员应接受执行长的指导,服从执行长在案件执行方面的分工安排。执行长应以身作则,并检查督促执行小组人员廉洁守纪、严格遵守各项规章。
关于执行长与执行小组成员之间的职权分工等,除以上规定外,由执行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出相应规定。
二、对执行长的考核
每年年终结合总结评比工作,对执行长(庭长、副庭长除外)进行下列考核:
1、执行小组年度结案数和结案率。
2、执行小组所作法律文书质量。
3、执行小组所结案件违法办案数(依照《人民法院审判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确认》。
4、执行小组对审委会决定的执行情况。
5、本人调研文章、经验材料采用数。
6、本人廉洁守纪情况以及本人对执行小组其他成员在廉洁守纪方面的监督情况。
以上考核指标按院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经年审合格者继续选任为执行长;年审不合格者,取消担任执行长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