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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香烟牟私利 非法经营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07-15 10:34:40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的许可,被告人叶某私自将购买的香烟销售给他人,最终因犯非法经营罪获刑三年。7月11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7日,被告人叶某违法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运输证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将以180800元的价格从新乡市长垣县的魏某处购买的1600条新版利群香烟运输至郑州准备销售时,被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在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连霍高速交叉口查获。后叶某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法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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