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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深人静仨蟊贼频舞铁锤 多行不义疯狂者作茧自缚

  发布时间:2011-07-15 10:30:41


    7月11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王作一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王作二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王作三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4日至同年11月11日,被告人王作一、王作二、王作三三人预谋后,五次趁夜深人静之机,先后窜到洛阳市西工区芳林北路、新郑市中华路“鸿运美食城”西南侧、平顶山市东安路、巩义市新兴路老鸭汤饭店门口、新密市银基商城楼下,用小铁锤将被害人邹某等五人的轿车玻璃砸烂,分别窃得车内财物有:一台价值1300元的“惠普”笔记本电脑,后销赃分肥;2000余元现金;一台价值2448元的“宏基”牌笔记本电脑盗走,后销赃分肥;一台价值3610元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盗走,后销赃分肥;2000余元现金。受害人报警后,警方根据监控及群众提供线索,先后将三被告人抓获归案。

    另外,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作一、王作二、王作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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