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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车有罪 明知是赃车购买也要受罚

  发布时间:2011-07-15 10:25:37


    明知是赃车还购买,购买后又转手卖给他人。李军盗取他人车辆,张宏在知情情况下低价购买赃车又转手卖给韩文。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前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四千元)。张宏、韩文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罚金一千五百元、一千元。

    李军1998年9月、200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四个月。2008年、2009年因盗窃罪,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43000元。2008年3月,李军再次作案,在310国道铁匠炉村委门口盗窃一辆洪田安牌红色125型摩托车。张宏在明知是赃车的,仍低价从李军手中购买。随后又转卖给了韩文。

    法院认为,被告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宏、韩文其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其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遂判处开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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