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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道路设施不完善 致人损害赔偿18000元

  发布时间:2011-07-15 10:23:52


    15岁的倩倩骑车经过杭州路,车轮掉入窨井,面部及牙齿多处受伤,心痛不已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将道理管理单位郑州市某产业园起诉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1年7月11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再赔偿倩倩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检查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6459.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

    2010年8月4日上午,倩倩骑自行车途径郑州市杭州路,行至该路铁路桥下时,因窨井盖破损未修复,原告所骑自行车车轮掉入窨井,原告从车上摔倒在地,造成原告面部受伤及牙齿受损。原告被送至一五三医院治疗,于2010年8月12日出院,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元医疗费。

    倩倩认为,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作为道路的管理单位,在窨井盖破损后未及时修复,造成公共安全隐患,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损失。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47854.45元。

    园区管理委员会辩称,原告诉请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不清,管委会在管理道路期间未出现倩倩所说的管理失误,未造成倩倩受伤。倩倩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该危险,应自行承担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4日上午8时多,倩倩骑自行车途径须水镇杭州路,沿路东侧由北向南行至铁路桥下时,因道路窨井破损,自行车车轮掉入窨井,致使原告受伤,当即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1、牙龈撕脱伤;2、下唇撕裂伤;3、左上颌1牙、双下颌1牙与右下颌3牙冠折;4、右下颌2牙嵌入性脱位;5、双下颌1牙松动。原告当月12日出院,共住院8天,花费医疗费3483.2元。

    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10年12月30日,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倩倩构成十级伤残。另查明,被告系须水镇杭州路管理单位。事故发生后,园区管理委员会支付倩倩2000元。

    还查明,倩倩住院期间护理人数为1人。2010年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22438元/年,即每日61.47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930.26元/年。

    上述事实,有医疗费票据、出院证明、诊断证明、出车命令单、鉴定书、学生证、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杭州路的管理单位,窨井破损未及时修复,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倩倩骑自行车经过事故地点时,未遵守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且未注意路面情况,对自己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倩倩和园区管理委员会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为宜。因倩倩伤情已构成残疾,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应予赔偿,酌定2500元。倩倩请求的误工费,因倩倩未满16周岁,不具有劳动能力,不予支持。倩倩请求的交通费、因其未提供交通费票据证明,亦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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