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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拉他人学游泳 致人死亡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1-07-15 10:19:24


    7月4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某人民币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0日上午,因天气炎热,被告人张某与同村的王某一块到村子附近的水库游泳。王某因不会游泳,下水后在岸边的浅水处游玩。被告人张某见状将王某拉入深水区让其学习游泳,结果导致王某溺水死亡。

    登封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情节较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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