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公民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权利,但是诉讼权利的行使同样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倘因与人“制气”认死理而置法律规定于不管不顾,那么即便权益受损其诉讼主张同样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家住河南巩义的宋先生即因与人“制气”经法官释明不肯变更诉讼对象,最终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宋先生是一名书法爱好者,其书法作品在同村小有名气。2010年暑期,宋先生的好友根据其对宋先生的了解,邀请宋先生到自己任教的辅导班上担任书法老师,同时还向宋先生做出了丰厚报酬的承诺。考虑到进行暑期辅导可以赚取一笔不小的报酬,宋先生欣然前往,并按要求完成了辅导班的教学任务。但是,辅导班结束以后,在报酬的实际支付问题上,宋先生与好友及辅导班负责人等却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宋先生并未获得其预期的高额报酬,好友在报酬支付问题上也多推辞躲闪,宋先生越想越气,大有上当受骗之感。考虑到好友高额承诺在先、置之不理在后,丝毫没有估计两人昔日的情谊,宋先生一怒之下以受雇好友为由将好友诉至法院,要求好友支付其工资4000元。
巩义法院经审理查明,宋先生任教的辅导班系由巩义市河洛镇庙门村村民刘女士开办,宋先生好友同系受雇刘女士的辅导班老师。法院认为,宋先生的实际雇主为刘女士,其应当向刘女士主张自己的劳动报酬。鉴于宋先生并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好友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且经法院释明不肯变更诉讼请求,故依法判决驳回宋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