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院的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执行案件数每年大幅度上升,标的额越来越大;当事人履行能力差,加之有能力拒不履行义务、肆意对抗执行、暴力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有发生的情况,从而形成“有财产难执行、没财产执行不能”、“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被动局面,结果使执行案件大量积压。那么,“执行难”出现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笔者先就郑州高新区法院现实情况来分析一下出现执行难问题的原因:
1、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和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难的原因方方面面,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和无财产可供执行两方面。而这些案件的被执行人本身大多是农民,经济状况较差,在执行过程中,部分人的信用意识十分淡薄,受小农思想的影响,过多地考虑眼前利益,短视行为十分严重,诚实信用原则未能得到很好贯彻。同时,一旦发生风险,人们往往难以接受,相当一部分人拒不履行义务,为逃避对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而逃往外地下落不明致使法院无法执行。这部份案件占中止案件的近一半。
2、“人权”与“债权”的对抗。一些案件被执行人找到了,但是没有财产可执行,所谓“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是常有的事。一些被执行人家徒四壁,仅靠摆小摊维持生计,而申请人又对执行工作不太了解,三天两头催促法院执行,法院即便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但被执行人依然拒不执行。如果法院执行,将使被执行人生活陷入绝境甚至绝望。在这种情况下,在执行法律上只能遵循生存权大于债权的原则。为此,债权人遇到此类情况,其债权就难以实现。
3、司法权威的弱化。由于有的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不履行法律义务,采取款拖、强顶、躲避,甚至以死相要挟,或转移财产阻挠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无力承担举证财产所在的举证不能等引起案件难以执行的局面。个别案件久拖不结,未及时审结,丧失了执行的机会。
4、审执脱节,内部配合不到位。由于法院内部机构不顺,思想上仍存在着审执分立,各审判业务庭与执行局之间相互协调不到位,相互配合不默契,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处理仅考虑案件的法律效果,未给当事人权利实现打下基础,最后成为“空调白判”,即“打法律白条”。
5、执行手段与社会稳定产生冲突。一些有执行条件,但长期不能执结的案件主要涉及被执行人是村委会、村民组的案件,对这些案件,或多或少存在行政干预,或者涉及稳定问题,执行难度相当大,导致案件久执不结,造成执行难。为了维护稳定,在考虑执行措施时,不得不兼顾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难免诸多顾虑,担心将社会矛盾诱发为不稳定事件而归咎于法院。执行中表现为对有困难被执行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少用强制措施,致使依法执行变成了简单的重复讨账,使案件久拖不执,加剧了执行难。
为解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问题,部分执行法官们也从法律上、实践上想出了很多解决方法,例如一些执行法官提出在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又无固定住所的情况下,就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后,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亦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消原来作出的终结裁定,法院就可以对案件继续进行执行。笔者认为此方法是可行的,它是解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简单、快捷的方法,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风险意识、举证意识,对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迈出了勇敢的一步,另外,采取悬赏执行、在媒体上公布“老赖”个人信息以及积极做好被执行人家属工作等方法,也不失为寻找被执行人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