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法院民二庭充分利用民诉法所规定的保全措施,成功化解一起企业纠纷。巩义某铝板企业与广东佛山某蜂窝制品企业有业务上的往来,2010年巩义向佛山提供价值七十多万元的货物,但货款迟迟未结清。巩义铝板企业遂起诉至巩义市法院,由巩义法院民二庭的杨叶茂主审此案件。民二庭首先依照原告的申请对被告在佛山的账户七十多万元的存款进行了冻结,并在审理中多次耐心的进行调解,被告以双方对账不清为由始终不愿调解,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巩义法院针对此情形尽快作出了判决,并送达了双方。此案件的判决书尚未生效,冻结的期限却到期了。民二庭利用企业对资金依赖大,账户使用率高的情况,再次赴佛山耐心做被告的工作。被告面临账户再次被续封的情形,终于与原告达成和解,同意全面履行巩义法院的判决书,原告也作出了让步,同意放弃利息损失,并同意解除对被告账户的查封。
由此,原告的诉求得到了履行,被告的账户也被解除了冻结,双方握手言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