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5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李某、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2010年12月上旬,被告李某、时某在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与西环路交叉口东的阿伟饭店二楼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从中抽头营利。2011年1月5日,康某、李某、马某等人在该赌场利用麻将牌进行“推饼”赌博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证人康某、李某、马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赌具及赌资照片、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时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