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书店驻足,书架上的一本书名吸引住了我,《当法律遇见爱》。在我们的心中,法律从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程序的刻板、条文的僵化、执行过程的严格,要尽可能的远离个人的情感;爱却恰恰是人类最美好的一种情感,可以毫无章法的出现、可以打破条条框框的局限、可以跟随内心的愿望尽情的表达。爱与法律相遇,会发生什么样的故事呢?将这本书带回家,我细细品鉴。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保罗•卡恩通过对莎士比亚经典剧作《李尔王》的解读,探寻包含在对法律的信仰及对法治期望中的悲剧性因素。作者认为,法治的因素在于法律如果要真正实现自我,就必须驯服任何一种层次的爱,无论是出于欲望的激情还是无私的同情,因为所谓秩序,需要通过爱的丧失和对角色的承认来维持。
在卡恩教授看来,《李尔王》的主题就是“法律对爱的摧残和爱对法律的颠覆”。李尔王是治国有方的英明君主,一直以来,他都希望能将爱与权力完美结合。他年事已高,接班人问题凸显。当时的法律奉行嫡长子继承,李尔王本应将王国的所有权力与财富交给大女儿及女婿。但他对三个女儿的爱是总体平等却又有所偏重的,希望将国土的三分之一并且是最富饶的那一块分给最宠爱的小女儿。于是,李尔王进行了一场以爱为名的审判,规则是三个女儿当庭陈述对父亲的爱有多深,最后由李尔王裁断。庭上,大女儿和二女儿虚情浮华甜言蜜语:“我爱您超过自己的眼睛、大千世界和自由;超越一切贵重珍稀的有价品;不亚于赋有淑德、健康、
美貌和荣誉的生命……”。最疼爱的小女儿却认为“爱就好,不用说”,只是淡淡说了一句:“我爱我父,基于本分,一分不多,一分不少。”结果是,李尔王大怒,将她逐出了王国。退位后的李尔王逐渐认清了大女儿和二女儿的真实面目,发疯后藏身荒野。小女儿为解救父亲,发兵失败后被处死。李尔王为求复仇,郁闷而终。大女儿二女儿为一个篡夺继承权的私生子争风吃醋,未得善终。在这场法律与爱的博弈中,没有胜利者,法律与爱,都遍体鳞伤。
李尔王所要实现的,是把他与女儿们间相互的爱以法律的形式公之于众。但是在法律表现爱之前,爱必须在法律面前自我证明。这次审判迫使当事人在法律面前暴露自己的灵魂,将自己的爱向世人展观。为了实现他所期望的法律秩序,李尔王没有选择扪心自问,而是寄希望于公开的审判。期望发乎本性的爱通过审判而转化为永恒而公开的法律秩序,具体来说就是以自己的权威审判改变嫡长子继承法,重新对财产进行分配,对王国进行分割。作为国王,他要主持审判,却又想当个慈父,这种奢望随着审判的进行眼巴巴的落空了。那些治理王国的手段,特别是审判,完全胜任不了把爱转化为法律秩序的任务。他的爱混杂了太多的个人喜好与权力欲望,非但未能得到预想的结果,反而驱逐了他最爱的小女儿。但小女儿对李尔王的爱并未消泯,最后为了父亲香消玉殒。
柏拉图在《理想国》的结尾指出:我们所过着的生活,其实就是遵从自己的信仰而受到的惩罚。如果相信法律,我们就会成为法律理想国里的公民。而成为法律理想国里的公民,我们的灵魂不可能毫发无损,代价是必须的。李尔王试图将爱与法律完美结合,却忽略了审判中的言语从来都不是自然流露的话语。审判的目的在于揭示那些隐藏起来而公众无从知晓的事实,李尔王的这场审判试图运用权力揭示爱的模样,但是爱是一种天性,先于公共秩序而存在,审判中权力把触角伸的太长,闯入了天性的领地;受到权力的干涉,天性呈现出来的面貌不再“纯粹”。因此,我们在希望审判揭示真相的同时,也要承认审判同样会误导人们的判断。卡恩教授的最后结论是:“超越法律的爱,对政治没有任何好处……法律是一个有缺陷的领域,一种悲剧,甚至只有以死亡告终。我们注定与法律为伴,但不能把一切都寄托给法律。”法律的缺陷,在这样一个故事中被表达的淋漓尽致。
掩卷长思:我们往往认为,法治是西方文明的核心成果,奉行法律,无往不利,事实真是如此吗?其实,在西方传统上,对法律的质疑一直存在。法律的领域之外,另有一片爱的天空。爱,作为一种强大的力量,始终挑战着法律的王道。法律之上有爱的天堂,法律之下有欲的海洋,在爱欲“双面胶”的夹击下,法律既非纯粹崇高,亦非赤裸卑劣。本书从某种程度上打破了人们对法治的期望,当人们都在呼吁法治的时候,当人们都以为法治可以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时候,此书可作为一种兼听则明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