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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深人静 如此偷盗

  发布时间:2011-07-05 16:37:31


    6月24日巩义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伟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款四千元。朱涛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邰明义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2010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李伟、邰明义两人观察预谋后,携带工具到巩义市碱厂生产区电缆沟内偷盗3×16+1YJV型号电缆40多米。价值1370元。12月下旬一天晚上,李伟又联系朱涛准备盗窃,在经过观察预谋后,俩人携带工具到巩义市碱厂工段配电房处盗窃3×50+1 YJV型号电缆线17余米。价值1637元。于2011年5月,被告人邰某主动到巩义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伟、朱涛、邰明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邰某犯罪后主动投案,李某、朱某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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