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索要东西,不甚却与原告母亲贺某发生争执,遂用刀子将二被告刺伤。2011年7月1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决被告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3933.55元。
2011年2月11日20许,在郑州市中原区某厂车间内,被告李某向被害人张某索要内存卡时,与被害人张某的母亲贺某发生争执,被告李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贺某、张某刺伤。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贺某腹部损伤致肝及小肠破裂,腹腔积血达1000ml,并行手术修复、清除积血,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被害人张某左胸部损伤致左侧血气胸,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依法应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