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今年1月,中原法院出台并实施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的意见(试行)》。
中原法院为了更好的调解并利用民调组织工作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自2002年下半年开始组织专题调研,广泛联系、走访辖区乡镇、社区以及大型企业的民调组织,了解现状,开展指导工作,成功指导民调组织解决不少易激化的矛盾,并及时积累、总结民调指导工作的经验。
该制度一方面继承了以往法院指导民调工作的传统,另一方面也将中原法院过去对于民调工作的许多指导措施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确立了民调指导组织机构及职责,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民调指导工作运行机制,并选拔14名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官作为首批人民调解指导员。他们都将在辖区内固定相应的区域,与该区的民调组织建立直接联系,旨在通过对民调组织调解的民间纠纷进行诉讼前普遍指导、诉讼中跟踪指导、诉讼后个别案例指导等方式,实现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有效互动,帮助人民调解组织正确适用法律,提高人民调解的水平,有效解决社会纠纷,减轻法院的诉讼压力,减少积案;力争通过与人民调解组织“联姻”做到法律指导到家,工作配合到位,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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