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到底该不该上路?《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曾明确提出要“禁止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违反规定载人、载物”,最近召开的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该条例草案修改建议二稿则对此禁令做出修改,将“禁电”改为“限电”。那么,对限制电动自行车究竟如何看待?有如下议论:
说法一:电动车安全上路主要是管理和制度问题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是讲人人只要遵守规则,才能有良好的秩序。规则就是管理,规则就是制度。所以,笔者认为,电动车要安全上路,根本的问题不在其他,而在于制度和管理。只要制度和管理跟得上,有关部门负起责任,事故是会减少的,安全也是会有保障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完全可以拿对汽车司机的制度和管理来效仿。大家知道,汽车司机驾车上路前要经过驾校的理论学习、试驾训练和考试,通过考试,技术合格,拿到准驾证才能上路驾驶。那么,电动自行车为何不能这样学汽车司机来办呐?有人会说电动自行车是自行车,没有汽车复杂,更没有汽车难学,像汽车司机一样来要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是多此一举。其实,这样认为是错误的。因为,要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按汽车司机要求来办,是有如下理由的:首先,电动自行车是电动的,所以和汽车的机动原理一样;其次,既然要与汽车司机一样要求,那就要有理论和机械两方面的学习和考试,且都应及格才能驾驶;第三是最重要的一点,即既然要考试,就逼迫驾驶人必须经过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学习,懂得道路交通安全出行的基本常识。从目前来看,电动自行车出事故,主要就是驾驶人根本没有这方面的意识,也几乎没有学习过道路交通安全出行的基本常识。所以,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都能和汽车司机一样,按制度要求,通过考试,再加上有关部门的严格管理,是可减少事故发生的。
说法二:电动自行车禁行利大于弊
深圳市有关部门要求电动自行车禁行,其理由除电动自行车使用者普遍未经过交通安全培训,缺乏安全驾驶技能,任意穿插、争道抢道、闯红灯、不按车道行驶、乱停乱放、违法行为突出,交通事故隐患严重存在外,还因为是第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在深圳召开,而为该运动会铺垫一个安全的环境。借此,笔者认为电动自行车禁行后起码有如下益处:一是缓解交通压力,畅通交通道路和减少道路堵塞;二是有利于行人增强安全感。电动自行车速度快,声音低,刹车又不灵,大部分驾驶人都没交通法规意识,对行人安全构成很大威胁,而且自身也不安全,禁行后对己对人都安全。三是可以减少非法营运等违法现象。四是有利于市容整顿和改观。五是有利于环保。现在的科学技术还没不能有效地降解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当这种电池达到报废年限时,就变成了污染源。而禁行后深圳市每年减少数十万辆电动自行车,无疑能够大大优化环保工作。
说法三:电动自行车依法有道路行驶权
在谈到电动自行车的问题上,有些人,甚至一些法律界人士大多都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合法行驶权”,因此,往往迎合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意见。其实,法律对电动自行车的合法行驶权不但有规定,而且有明确的法律解释。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结合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意,这一条的确切含义是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不仅可以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还可以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也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这就是说,第五十八条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在法律上完全同等对待,如果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合法行驶权,那么电动自行车当然也就有合法行驶权。
说法四:电动自行车因禁行车主应该得到补偿
道路是大家的,电动自行车不燃烧石油、天然气等原料,行驶期间不存在空气污染,要禁行建议政府对禁行的电动自行车禁行回购,否则,就是车辆侵犯所有人权益。电动自行车价值低,但不是价值低就可以侵犯的。何况是10万辆电动自行车按1辆1000元计算就是1亿元,这对老百姓和工薪阶层来说可不是个小数目。再说,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者,绝大多数是妇女以及50岁以上的老人,本来就因为体力相对较差,坐公交车不方便才选择电动自行车的,不可能因为速度太高造成交通事故。所以,遭遇禁行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该得到补偿
说法五:实践和调查数据证明电动自行车不是主要肇事者
有关人士指出,电动自行车不仅可以代步还可以健身,价格也比较适中,所以被广大消费者欢迎,无论城乡都有需求,大城市可以作为公共交通的补充,中小城镇人们生活半径小更适合使用电动自行车。有人说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主要的理由是电动自行车速度快,不安全,电池油污染,电动自行车的效率低,造成交通拥堵,特别认为是主要肇事者等。笔者认为上述这些说法是没有依据的。因为从安全方面讲,电动自行车在生产过程中有国家标准,在时速,重量,制动性能,车体的强度,电器部分的保护,整车道路行驶要求都有规定,也就是说,它是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标准生产的,不是乱来的,所以是安全的。再说,道路交通法规中对电动自行车的车速和行驶的道路也有了明文规定,开着国家出产的有标准有规定且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又有法律规定的行驶道路,应当是安全的。据上海有关资料,按五万余辆上路的电动自行车统计,事故率为0.47%,而汽车的事故率是3.1%,按七万余辆电动自行车统计,事故率是0.1%。这说明,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的交通工具比,事故率并不高,并不是主要的肇事者。
说法六:电动自行车禁行是剥夺纳税人的行路权
目前,随着城市建设的速度加快和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多,城市的机动车道越来越宽,而非机动车道都被机动车道挤压得越来越窄。又由于机动车占据的空间大,在道路使用上远比电动自行车优越的多,这本身就很不公平了,可是,最后遭埋怨、被禁限的还是电动自行车,这太不公平了吧。
实践证明,汽车等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远比电动自行车高得多,然而,有关部门不限制机动车却限制电动自行车,这显然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如果非要禁限不可的话,那不但是有关政府的懒政反映,更重要的是侵犯了纳税人的行路权。因为,城市的道路是纳税人的纳税修建的,出钱人修的路不让出钱人走,那是说不过去的吧?正像有关人士所言:如果一个工薪阶层每月纳税,税收又用来修路,但最后却因为他买不起汽车,而被限定只能在道路上步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那这是一个悲剧。因为,他本有选择交通方式的权利,却被剥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