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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娱乐 寻衅滋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06-28 10:08:33


    6月27日,巩义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于进、于武、于海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六个月、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2月5日20市许,被告三人酒后到巩义市乐谷台球厅打台球,于进在结账的时候以台球厅工作人员张冠态度不好为由,让张冠给自己道歉,张冠从吧台出来后,于进掐住张冠的脖子,准备对其进行殴打,被张冠的同事张雨拦住,于进便让于武、于海对张雨进行殴打,其他同事看见这状况都去拉架,雷燕在拉架过程中右手被打伤。经鉴定,雷燕的损伤为右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

    于武、于海于2011年4月16日向巩义市公安局孝义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三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三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三人认罪态度较好,于武、于海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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