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口头约定由原告胡某为被告承接郑东新区管理服务中心空调工程安装,施工后,被告未能按照工程进展支付工人工资。6月27日,中原区法院受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份,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当时口头约定由原告胡某为被告承接郑东新区管理服务中心空调工程安装,主要工程是南楼的11、12层空调安装、新风机组等。在原告施工过程中,被告应甲方要求原告经常变更工作量。施工过程中被告仅支付工程款26000元。原被告核对时已发放给工人工资40185元,不足部分由原告先行垫付。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52942元不予支付,被告还恶意起诉原告偿还26000元。
被告对上述不予认可,并否认与原告存在空调安装工程关系。且原告始终未能提供直接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致使无法对原告陈述作出认定。我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3元由原告胡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