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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分居妻子起诉离婚 公平审判法官维护和谐

  发布时间:2011-06-24 09:53:28


    6月23日上午,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林某诉称因与丈夫李某长期分居,丈夫花心,二人感情破裂,遂起诉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7年3月5日,原、被告在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1998年2月20日生育有一女李晓丽。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其提交的证明及证言,不能证明原被告感情破裂,李晓丽系原被告的婚生女儿,且系未成年人,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虽双方平时生活中存在一些摩擦,但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支持,相互谅解,夫妻感情和好,家庭和睦还是有一定希望的。遂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和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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