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郑州市公交总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8703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4月26日9时50分,公交公司职工闫某驾驶公交车行驶至郑棉五厂时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并住院治疗。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司机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于1996年再次入院治疗,诊断为颅脑损伤、“外伤性癫痫”,后又分别于2009年和2010年两次入院治疗。本院认为原告在1995年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其病情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情与1995年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并构成二级伤残,故被告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