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决被告人贾某、陈某、陈某某、张某等四人三年零三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成年人贾某、陈某、陈某某、张某均系新郑市民,2010年10月15日22时许,四被告人预谋后,到新郑市某镇广场张贴、散发法轮功传单和书刊,在广场路边的电线杆上张贴三处法轮功条幅。后经群众举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作案工具红色“银翔”三轮摩托车上查获未张贴和散发的法轮功非法书刊293本、小条幅70张、宣传彩页73张 、“法轮大法好护身符”19个。经郑州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鉴定,上述材料均为法轮功宣传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陈某、陈某某、张某在明知中国政府已明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情况下,结伙在公共场所传播法轮功宣传品,宣扬法轮功,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贾某、陈某、陈某某、张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