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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裁判过程

  发布时间:2011-06-22 09:43:36


    法官之难不在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而在于在查明事实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或者法虽有明文规定,但有多个裁判结果均可下判的前提下,较为准确恰当的选择按哪种结果下判才最为适当,此正所谓法官的判决要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有机的统一。

    一般来讲,在裁判过程中,运用三段论的方式,即法律对某种事实是怎样规定的,本案事实是什么,依据本案事实应适用法律对某种事实的规定裁判即可,但案件是千差万别的,当事人的诉求与事实之间存在矛盾,事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存在冲突,政策与法律存在矛盾,法律适用层面也存在冲突等等。一起看似轻淡的案件,如果不去认真的分析研究,很可能会做出错误的判决,故法官裁判的过程也是法官在事实认定的反复取舍、法律适用的认真选择、裁判结果的仔细酌量的整个的思考的过程,这种思考的结果凝结着法官辛勤的汗水,闪耀着法官智慧的光芒,蕴涵着法官艺术的魅力,折射出法官对法之精神的解读和创制。

    的确,一份逻辑严密,说理透彻的判决书不是在一开始就在腹中形成的,而是在判决书书写过程中反复推敲斟酌而来的结果,尤其是案件的精义往往是在判决书书写结尾的时刻忽然灵感来临,恍然大悟。而此精义的发现对整份判决书来说犹如画龙点睛。本人在制作判决书的过程中曾多有这样的体会,比如李某诉耿某房屋优先购买权案,此案在判决书书写至最后一段才发现精义在于“在决定出售承租的房屋时,已经就卖房的基本条件通知了承租人,在承租人没有接受该条件,没有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出卖人又以新的高出原来条件的条件,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不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见1996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栏目”)。

    可见,法官的裁判过程并非一些人想象的那样简单和随意,有时一份裁判结果可能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来思考,而这一思考的过程是非常煞费心思的,名篇判决和名篇文章的出炉是同样的道理,那种一遇到就信访就对法官随意臆猜和指责,对生效判决轻率否定和进入再审都是应该叫停的。法官同样是人,应该受到应有的尊重,法官所做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很好的遵守和执行,这是法治社会精髓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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