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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欠借款 妻子担责应归还

  发布时间:2011-06-22 09:30:48


    丈夫生前欠下他人借款,妻子是否有义务归还?6月20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宣判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令王英英应替病逝的丈夫张铁锤归还一笔17000元及利息的债务。

    10年前,家住登封市大冶镇的张铁锤与邻村女青年王英英结为夫妻后,因双方性格不合而常为家务琐事争吵。2007年7月24日,张铁锤负气离家外出时,向本镇村民李某借款23000元。借款到期后,经李某多次讨要,张铁锤归还6000元。对剩余借款17000元,张铁锤向李某出具了一张自己亲笔签名的欠款条。岂料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09年2月21日,张铁锤突然因病死亡。事后,李某连续多次手持张铁锤所签欠条向其妻王英英索要欠款,但均遭到拒绝。王英英的理由很简单:丈夫生前并未交代有任何债权债务,凭什么要我还款?而且,我丈夫已故,谁也不能证明欠款条是他所签。李某万般无奈之下,只好于今年初将王英英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王英英偿还17000元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李某出具欠款条的真实性问题,虽然被告王英英认为该欠款条上张铁锤的签名不是真实的,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此,被告对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原告出示的欠款条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该笔欠款应由谁偿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王英英系张铁锤妻子,对于张铁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债务,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被告王英英没有举出相应证据证明张铁锤对外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因此,张铁锤所欠原告李某的17000元,应属于被告王英英与张铁锤夫妻共同债务,现张铁锤死亡,该债务应由被告王英英清偿。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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