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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公司之困”,恶意透支信用卡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06-17 15:46:41


    信用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现在已被人们慢慢接受,,但仍有一部分人对于信用卡没有具体认识。巩义市法院受理了一起擅自为他人办理信用卡  恶意透支犯信用卡诈骗罪的案件,被告人张某、李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三万元。

    2005年11月2日,张某、李某在郑州成立河南宇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某为法人代表,公司在经营制2007年时,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张某为筹集资金用其本人及公司其他成员9人等身份证,在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广大银行、招商银行、广东浦发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办理信用卡数张,在上述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所办信用卡在上述银行透支金额367056.29元。期间张某还指使李某,在其5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在上述银行办理的信用卡交给他们使用,并透支金额157423.79元。后经上述银行的多次催收,无力偿还。

    2010年6月3日被告人张某到郑州市金水分局投案自首,7月1被告人李某到巩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李某家属已分别偿还上述银行人民币金额总计438888.55元、55609.9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他人的身份证申领信用卡并骗取银行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遂做出开头判决。鉴于张某、李某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走上犯罪道路,骗取资金用于了正当经营活动,主管恶性相对较小,案发后,主动投案,积极偿还了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因素,结合严宽相济的形势政策,可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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