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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因感情不和闹离婚 女儿无钱上学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1-06-17 15:43:09


    父母因感情不和闹离婚,拒绝向女儿支付学费,索要无果后,女儿将自己的父母告上法庭,最终法院支持了她合理的诉请。

    原告小姜出生于1991年,初中毕业后在郑州一所中等专业学校上学,去年暑假过后,看着自己的同学都高高兴兴上学了,她自己只能在家犯愁,因为父母正闹着离婚,没有人愿意给她学费和生活费,小姜暂时还没有能力挣钱,思来想去,她一纸诉状将自己的父母亲告上了法庭。

    小姜说:把自己的父母亲告上法庭也是她不愿意看到的,但自己也却实没有办法。父母亲闹离婚导致自己没法上学这给她的身心造成了伤害。她认为不管这场离婚事件谁对谁错也不管离婚的原因是什么,她在其中都是最大的受害者,父母亲的所作所为伤害到了她的自尊,并且影响到了她的生活,她现在当务之急是要安心上学完成学业,但需要生活费和学费,这才把自己的亲生父母亲告到法院。

    开庭当天小姜和她的父母亲都没有到庭,小姜的委托代理人、小姜父亲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小姜的母亲则没有出庭应诉。

    小姜的父亲通过其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说:他希望小姜可以和自己亲自沟通,小姜现在已经成年而且是在读大专,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又加之小姜的诉求不明确,请求法院驳回小姜诉讼请求。

    考虑到此案属于亲情纠纷不同寻常,主审法官对此案进行了调解,法官从情理法三方面对小姜的父亲进行劝说开导,但也许是小姜的母亲不在场的原因,任凭法官如何劝说,小姜的父亲也不答应给女儿支付学费、生活费,最终,法官只好对此案进行了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法律还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的原告小姜现在虽然已年满十八周岁,为成年人,但她是初中毕业后在读大专,且其父母2010年9月以前一直向小姜支付抚养费、生活费,自2010年9月后其父母亲不再向小姜支付抚养费、生活费,所以小姜要求其父母亲向其支付自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即原告就读中专第三年的抚养费、生活费,理由是成立的,法院予以支持。

    考虑到小姜的实际需要,法院判决其父母亲在上述期限每月向其支付抚养费1000元,小姜起诉要求超出上述部分的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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