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工厂老板自认为厂内之树归己所有,可以随心所欲砍伐使用,岂料触法获刑。6月16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王万青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王万青原是登封市东华镇一家胶合板厂的老板。2010年4月,由于本厂原材料出现紧缺,影响了正常生产。情急之下,他想到了一个“近水楼台先得月”的应急办法。当月25和26日,王万青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偷偷将自己工厂内正在茁壮成长的杨树、椿树、楝树等45株林木,偷偷砍伐掉用于生产之料。经鉴定,被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4.0656立方米。一月后,当王万青得知自己偷伐林木已经触犯了法律,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之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万青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但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加之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