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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开发商品房 非法买卖无效退房款

  发布时间:2011-06-15 16:23:11


    买房买到了一农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开发的商品房,产生了纠纷,闹到了法院才知道,买卖宅基地上的房屋违法。6月14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判决: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方某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房款10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并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0年8月25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方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以105000元的价格将其位于新郑市某镇庆某路西侧中段的两间门面房出售给王某,王某于当天支付给被告方某房款105000元。

法院另查明:方某系新郑市某镇河某村民委员会五组村民;其卖给王某的房子系宅基地,新郑市某镇土地所已为方某位于新郑市某镇庆某路西侧中段的两间门面房两间(东邻庆某路、北邻赵某、南邻赵某某、西邻耕地)所占用的土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被告方某至今未向王某交付讼争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王某并非新郑市某镇河某村村民,其与被告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被告方某因此取得的房款105000元应当返还王某。被告未到庭,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视为其对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的放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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