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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骨折却被烧伤 “病上加伤”该谁赔偿

  发布时间:2011-06-13 17:13:44


    一家卫生院在给病人做骨科手术时,不慎将病人烧伤。事后,医患双方签订协议,由医院方一次性赔偿病人5000元了事。岂料病人在后续治疗中,却花费1万多元。病人为此将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医患双方签订的协议,并足额赔偿其损失。6月13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宣判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从司法层面给出了答案。

    2010年1月9日,登封市农民张某在辖区卫生院做骨折术固定装置取出手术时,因医护人员使用电暖气操作不当,致张某左脚底部被烧伤。事发后,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张某,在治病心切的情况下,于同年3月17日和卫生院达成赔偿协议,由医院方一次性赔偿其5000元费用了事。协议签定后,卫生院当即给付张某赔偿金5000元。与此同时,该院主治医生李某,也主动给付张某2000元。此后不久,张某因烧伤口出现感染,不得不到郑州一家医院做植皮手术,花去医疗费近8000元。

    面对“病上加伤”痛苦又误工的境遇,张某愤而将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并足额赔偿其医疗、误工等各项损失。对此,被告卫生院则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卫生院已一次性赔偿了原告张某各种费用,其再次要求赔偿于法无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在被告卫生院处做手术时,因卫生院医护人员操作不当,致张某左脚底部烧伤,卫生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卫生院与张某签定协议时,张某尚在治疗中,无法正确对自己日后的病情预见,故一次性赔偿一切费用5000元显失公正,依法应予撤消。根据张某实际受损情况,卫生院应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16680元,扣除卫生院已支付的7000元,卫生院应再赔偿张某9680元。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张某与卫生院2010年3月17日签订的协议书;卫生院赔偿张某9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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