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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合同"起纷争 法官明断息事端

  发布时间:2004-02-11 10:36:18


    俗话说"合同纸片轻,落笔千斤重。"时下,订合同、制商标、写借据,做鉴定、 译文字等等,已成为人们生活中所要经常经历的一件事了。然而,由于动笔者做事不认真,工作马虎,书写不规范,从而引起了不少法律纠纷, 甚至给自己或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房屋纠纷案,案件虽小,却很典型, 此案再次提醒广大读者,书写一定要规范,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阴某和江某均系郑州市人。前不久,阴某承租了河南省工人文化宫位于郑州市友爱路的一间门面房,作为其经营的"玲玲美容美发店"的经营场所,在经营期间, 阴某因种种原因,想转让该美容美发店及相关物品。江某得知后,便和阴某协商, 想承租该店。后经双方协商,阴某以18000元的价格将"玲玲美容美发店"转让给了江某,由江某预付4000元转让费。随后,江某为此执笔书写了一份临时合同, 阴某在合同下面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嗣后,江某在阴某的签名下面添加了"今收到预付款肆千元整"的内容。后双方在有关转让具体事宜的协商过程中发生纠纷,江某要求阴某退还预付款4000元时,遭到阴某拒绝。为此,江某一纸诉状将阴某推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阴某退还预付款4000元。此案在诉讼过程中,阴某否认其曾收到原告江某预付款4000元,并称其没有在江某执笔的临时合同上签名。 法院依法委托河南省郑州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中心对临时合同上阴某的签名进行了鉴定, 结论为,临时合同上阴某的签名为阴某所书写。

    根据鉴定结果,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江某称其已付给被告阴某预付款4000元,被告在诉讼中予以否认,原告江某亦举不出被告为其出具的收款凭证。原告向法院提供的"临时合同"因"今收到预付款4000元整"的内容不是被告阴某书写且该内容在阴某签名下面,不符合正规的书写规定,故以此不足以认定被告阴某收到原告江某预付款,鉴于原告江某就其诉讼主张未举出相应的证据证实,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江某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5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一字之差"类型的合同,有的确实是由于当事人双方粗心大意、起笔不留神所致,但也有的是属于骗买骗卖的性质。有些当事人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在签定合同时故意隐晦地做起了合同上的文字游戏,诱使对方上当受骗,在商场上奔波的人们, 当你提笔签约时,一定要把握好手中这支笔的分量,谨防"一字之差"。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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