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入室盗窃案件,判决被告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10月16日23时许,被告李某到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村,推开房门,趁被害人严某等熟睡之机,入室偷走诺基亚5235手机、诺基亚N73手机各一部、现金10余元。
2010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到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村东街,趁屋内无人之机,推开房门,入室偷走被害人闫某的诺基亚6120C型手机、金鹏F989手机、GOFEEL-WY1168手机各一部、MP4一部、珍珠项链一条、翡翠手链一对。
2010年10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到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村南沟街,翻窗入室,偷走被害人陈某的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诺基亚手机一部,后该手机被其卖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鉴于本案中大部分赃物已追回,被告李某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