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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户头截款 不当得利返还

  发布时间:2011-06-13 09:31:37


    2007年4月19日,唐某通过杨某的户头向河南某商贸公司供应铝矿石10车,合计355.12吨,共计铝矿石款83453.2元,当日该批矿石通过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检斤,卸入该公司矿石堆场,河南省某商贸有限公司给唐某出具了客户名称为“001”的矿石准运计量单,后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杨某结清货款,杨某收到货款后,没有付给唐某而是将该款截留,拒不返还。2008年12月22日,唐某以杨某、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向登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杨某、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铝矿石款。本案已审理终结。

    登封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已把与被告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货款结清,被告杨某截留占有属于原告的铝石款没有合法依据,属不当得利,应当退还原告应得的铝矿石款83453.2元;登封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杨某支付原告唐某铝矿石款83453.2元;驳回唐某对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不当得利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法律确认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是为了使这种不正常的关系恢复到正常的状态,从而维护社会正常的财产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本案唐某通过诉讼,经二审判决,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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