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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未同居,诉讼离婚要彩礼

  发布时间:2011-06-13 09:29:46


    恋爱三年多,登记结婚不到半年,原告靳先生以妻子王女士不愿与自己共同生活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双方婚姻虽然短暂,但却涉及数十万元的财产归属,中原区法院近日审结了该起案件。

    原告靳先生于2011年3月10日向法院诉称,王女士多次以结婚为条件向原告索要大量财物,包括小轿车、85平方米住房首付款、婚戒、手镯及现金共计约37万多元。但原、被告于2010年11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后,王女士根本不与原告共同生活。后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女士应将其借婚姻索取的价值37万多元的财物全部返还。

    王女士辩称,可以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原告靳先生赠与的37万多元的财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同意离婚,故对原告靳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靳先生为求婚而对被告赠与财物的行为出于自愿,王女士并没有借婚姻向原告靳先生索取财物,故对原告靳先生要求返还全部赠与财物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原告靳先生赠与财物的确有结婚共同生活的目的,鉴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根据公平原则,王女士应退回部分赠与财物。

    2011年6月10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靳先生与王女士离婚;王女士名下小轿车和其保管的首饰归王女士所有, 85平方米房屋一套归原告靳先生所有,王女士应协助原告靳先生办理该房屋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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