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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不过户 纠纷责任该谁负

  发布时间:2004-02-11 10:27:22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因原被告私自买卖房屋而引起的房屋买卖纠纷案,原告王某和被告刘某因其买卖房屋没有签订书面契约,又未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被法院依法判决其房屋买卖行为不能成立。当事人虽都没有"打赢这场官司",但却明白了不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将得不到法律保护的道理。

    前不久的一天,刘某在郑州某报纸上刊登私有房屋出售广告后,原告王某与刘某联系并协商,口头约定由刘某将其位于郑州市桐柏南路226号院1单元3号三室一厅计107平方米的私有房屋一套以125000元价格出售给王某。后王某交付给刘某现金5000元,刘某给王某出具字据一份,内容为"购房协议,王某交付购房定金伍仟元正,余款壹拾贰万元未交,收到人刘某。"此后双方因房款支付,产权过户事宜未取得一致意见,刘某又将房屋另售给他人,王某得知后,即向刘某索要付给其的购房款,而刘某以王某违约在先,拒绝退还王某的5000元购房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无奈之下,王某一纸诉状将刘某推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要求依法解决双方之间的买卖房屋纠纷。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买卖私有房屋应由买卖双方签订契约,经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关登记,鉴定,评估,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告王某和被告刘某就房屋买卖没有签订书面契约,亦未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故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依法不能成立,被告刘某应将原告王某已给付的房款返还给王某。王某要求刘某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刘某返还原告王某现金5000 元。 诉讼费用450元,原告王某承担210元,被告刘某承担240元。

    通过此案审理,法官同时给广大读者提个醒,在日常生活中的寻常事,都应依法行事,自觉遵纪守法,便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便有可能给自己带来麻烦和纠纷,法律也不予保护。本案中的原、被告,如果在决定房屋买卖前,能够向法律专业人员进行咨询,通过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予以解决就不会出现这场不该打的官司了。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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