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执行的案件。2011年初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郑州市二七拆迁安置补偿事务所诉被告郑州市糖业烟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8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为:被告应于调解协议生效后五日内将位于郑州市正兴街10号双方约定腾空交给原告而尚未交付的4050平方米房屋腾空交付给原告。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郑州市糖业烟酒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二七拆迁安置补偿事务所于201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二七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在被执行人未履行的情况下于2011年4月19日发出公告,要求其于2011年4月21日前履行调解书内容。
公告发出后,被执行人郑州市糖业烟酒有限公司以租用其房屋的第三人四川友纳克酒店有限公司不愿搬迁为由拒不履行。第三人四川友纳克酒店有限公司则向我院递送紧急报告,声称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二七拆迁安置补偿事务所单方面与被执行人郑州市糖业烟酒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拒绝对其进行赔偿,其已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以要求继续与被执行人郑州市糖业烟酒有限公司履行租赁合同为由,阻挠我院执行。
针对第三人四川友纳克酒店有限公司企图以另一诉讼正在进行干扰本案执行的行为,二七区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由执行局与民二庭参加的联合办案组,力求快速稳妥处理本案。联合办案组及时约见三方当事人,明确指出第三人四川友纳克酒店有限公司以另一诉讼正在进行干扰本案执行的行为是错误的,同时敦促被执行人郑州市糖业烟酒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四川友纳克酒店有限公司积极进行调解。
经过办案组的不懈努力和不断督促,终于促成郑州市糖业烟酒有限公司与四川友纳克酒店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被执行人郑州市糖业烟酒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8日将位于郑州市正兴街10号的4050平方米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得以顺利执结。至此,一件典型的规避执行的案件在二七法院的多方努力之下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