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农民车某在一个体建筑队为他人在高压线下违章建房时,不慎被高达10万伏的高压电流击中烧成重伤.究竟由谁来承担该场事故的法律责任,是农民自己?还是个体建筑队?抑是房屋的主人?日前,这起因农民被高压电流击伤致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判决个体建筑队的组织带领者王某和房屋的主人阎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车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0688.24元。
车某系河南省荥阳市农民,农忙时在地里干农活,农闲时参加同村农民王某组织带领的建筑队到邻村附近给人打工盖房,赚取一点钱来养家.前不久的一天,他和王某等10余人到中原区一工艺烧花厂为该厂业主阎某盖库房.去年12月7日下午5时,车某站在已建成的房顶横梁上向他人递长约4米的角铁时,角铁碰触到距房顶高约1.5米的高压电线,就在一瞬间,车某被高达10万伏的高压电流击中摔倒在地,当即被送往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6000余元.经医院诊断,车某的右手已失去功能,造成终生残废.事故发生后,经有关部门调查得知,阎某在中原区某工艺烧花厂所建房屋系在郑州市电业局所属白30板,化工线10千伏的高压线路通道内,其房顶距高压线路1米,建房时未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系违章建房.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车某便于日前一纸诉状将被告王某.阎某推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要求二被告对自己进行赔偿。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组织负责带领建筑队对属于被告阎某所有的未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处于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库房进行施工中,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致使车某在施工过程中被高压电流击中受伤致残,侵犯了车某的健康权,二被告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王某没有履行在施工过程中采取防护措施,保护施工人员人身安全的义务,对于车某受伤致残负有直接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阎某虽然将房屋交与王某施工,但系违章建房,负有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0条第13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53条第2款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某.阎某共同赔偿原告车某医药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0688.7元。其中王某负担48413、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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