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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现金柜成花季少女的“私人银行” 7个月狂偷30余次8.5万元获刑10年

  发布时间:2011-06-02 15:09:12


    河南省新密市一花季少女见自己为其打工的副食批发部老板生意好,而其现金管理却不规范的漏洞后,就利用其以前管理账目时私藏的现金柜钥匙,在7个多月的时间内疯狂盗窃作案30余次,共盗窃他人现金达8.5万元。2011年5月31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这名名叫乔莉敏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

    现年19岁的乔莉敏系河南省新密市曲梁镇马庄村人,中专文化。2010年3月的一天,乔莉敏经人介绍到新密市某副食批发部工作。因乔莉敏自称懂得会计业务,老板刘某就让乔莉敏管理批发部的财务工作,并且将批发部存放现金的柜子钥匙交给乔莉敏管理。一个多月后,刘某见乔莉敏管理财务水平一般,还经常出现差错,就让自己爱人田某接管财务,让乔莉敏做文员。但在交接财务时,乔莉敏却把存放现金柜子的钥匙弄丢了,因乔莉敏平时嘴巴特甜,人也勤快,深得老板夫妇的喜欢,刘某就没有继续追究,也没有更换存放现金的钥匙和锁。随后,乔莉敏作为店内文员与老板娘在一个办公室工作。因在一起工作,经常看见老板娘衣着光鲜、出手阔绰,乔莉敏心里非常羡慕,也极度渴望过上这种“有钱人”的生活。

    2010年8月初一天,乔莉敏在整理个人物品时,无意间找到了之前遗失的存放现金柜子的钥匙。她顿时欣喜若狂,决定用这把钥匙“开启”有钱人的生活。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中旬的一天中午,乔莉敏趁批发部办公室无人之际,拿出这把钥匙打开存放现金的铁皮柜后,从中偷了500元钱。过了几天,乔莉敏发现没有人察觉此事,便又偷了800块钱。此后的七个月内,乔莉敏盗窃成瘾,偷钱的数目一次比一次多,只要手里没有钱花了,就从老板存放现金的柜子里取,平均每个月都会从柜子内拿五、六次钱,每次少则拿几百元,多则拿上万元。案发后,经有关部门认定,乔莉敏自2010年8月份至2011年3月31日,乔莉敏利用偷偷藏起来的钥匙,在7个多月的时间内共盗窃作案30余次,盗窃刘某人民币共计8.5万元。

    2011年3月的一天,刘某在核算账目时发现放入柜子内的现金和取出的现金相差85000元,便报了警。2011年3月22日,乔莉敏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据乔莉敏供述,她用偷来的钱首先买了价值1000元的黄金项链和2000元的品牌衣服来装扮自己,之后,又分别借给朋友60000元,其余的钱则存入银行。而其之所以敢如此大胆行窃,是因为批发部的生意很好,每天会存进很多现金,而老板的账目则管理的非常混乱。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乔莉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此案的新密市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乔建忠提醒广大商户,商铺的现金和存放现金的钥匙最好由经营者本人保管,每天要做好账目管理工作,务必收支明晰,切忌马虎帐,这样才不会给家贼作案留有可乘之机。

    有些人认为,在本案中,乔莉敏是利用职务(财务负责人)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特别巨大,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乔建忠解释说,虽然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的都是财产所有权,但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乔建忠说,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3、法定刑不同,职务侵占罪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较轻;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4、犯罪手段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乔莉敏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是文员,已不从事保管本单位现金的工作,因此其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以盗窃罪对乔莉敏定罪量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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