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住宿或者在洗澡时,常常会被店方提醒,"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概不负责".那么,在洗澡时所存放的物品被盗,责任在谁?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财产赔偿案告诉我们,保管者未尽保管义务,造成财物丢失,要负赔偿责任。
去年12月18日19时30分许,郑州工程机械制造厂职工李某与其朋友张某、 时某到郑州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冯某、胡某合伙出资开办的由被告张某承包经营的郑州市中原洛河桑拿城(以下简称洛河桑拿城)洗澡, 三人要了一间有三个床铺的包间,随后李某将随身携带的物品和衣服一块放入衣柜中,并用洛河桑拿城提供的挂锁锁好衣柜去洗澡,当晚8时30分许,当李某从浴池回到包间时 ,发现自己的衣柜被撬开,其随身携带的价值3300元的摩托罗拉cd928型手机一部及驾驶证、牡丹卡等物品丢失,即向洛河桑拿城服务人员及被告张某反映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因原、被告双方为丢失物品的经济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李某非常生气,便于日前一纸诉状将郑州市中原洛河桑拿城的承包经营者张某和其出资开办者冯某、胡某推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三被告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此案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经调查得知,洛河桑拿城的包间中除原告使用的包间没有门锁外,其余包间都有门锁。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做为消费者到被告冯某、 胡某合伙出资开办的、并由被告张某承包经营的洛河桑拿城去洗澡,接受其提供的服务,并使用其提供的包房、衣服柜及挂锁锁好了自己随身携带的物品,即与被告建立起保管合同关系。衣服保管者应提供充分的条件保护存放者的财产不受侵犯。但因承包经营者管理不善,未能在其经营场所确保治安,致使原告李某的衣服柜被撬,其随身携带的手机及其他物品被盗丢失,被告张某做为洛河桑拿城的承包经营者,应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被告冯某、胡某作为洛河桑拿城的业主,应对此赔偿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对其丢失的手机予以经济赔偿33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5条,第84条,第86条、第87条、第117条、第134条第1款第7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第7条.第11条.第18条.第24条.第44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判决,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丢失物品的经济损失3300元,被告冯某.胡某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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